问:
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与境外一咨询公司签订了财税顾问协议,为我公司提供境外子公司与孙公司的财务分析及汇报,我公司支付顾问费前需要扣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吗?
答:
我们分情形具体分析一下:
一、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
1.所得税: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,财税顾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,不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政策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七条规定,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、境外的所得,按照以下原则确定:……(二)提供劳务所得,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;
2. 增值税: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发生在境外的服务,财税顾问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。
政策依据:
根据财税〔2016〕36号 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:
(一)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。
二、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内的服务
向境外公司支付财税顾问可能涉及增值税、城建税、附加税、企业所得税。
1. 增值税: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,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:购买方支付的价款÷(1+税率)×税率。
2. 城建税、附加税: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(7%、5%、1%)及教育费附加(3%)、地方教育费附加(2%)缴纳;
3. 企业所得税:
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应当就其所设机构、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,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;
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或者虽设立机构、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,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政策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七条规定,来源于中国境内、境外的所得,按照以下原则确定:提供劳务所得,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。
三、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如何填写G111000《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》
G111000《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》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向境外机构或者个人(包括非关联方和关联方)支付各类款项的企业填报。按具体项目分析填写,无法划分的项目,可以填写在“其他”行次中,列次填写规则可以参考:
第1至8行第1列:按照收付实现制,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。
第1至8行第2列:按照收付实现制,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,且第1列≥第2列
文章来源: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;作者:秦文娇